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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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 二、因公傷病致身體殘廢、衰弱或心神喪失不勝職務者。 三、因病逾延長假期尚未能治癒者。
- 2.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差工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由交通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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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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