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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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應予命令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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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規定了命令退休人員的退休生效日。根據參考資料的解釋,出生在一月至六月間的人,退休生效日應為次年的7月16日;出生在七月至十二月間的人,退休生效日則應為次年的1月16日。這些規定是根據法規標準所制定的,並且在相關案例中有具體的適用情況與解釋。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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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