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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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如體力尚堪任職,服務機構得依事實需要,呈部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以兩年為一期,以二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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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5條,當郵電事業人員已達退休年齡,但仍然具有足夠的體力從事工作時,服務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向主管部門申請延長工作期限,每次延長期間為兩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期限。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出實際案例或相關法規文件中的具體內容,以支持這項規定的應用和執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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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