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11

快速跳轉

終止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或依序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取具證明,檢同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報請撫卹金支給機構換發或予以註銷: 一、死亡、再婚、出繼或任有公職或不在學者,取具足資證明之證件,或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二、宣告死亡者,取具司法機關證明文件。 三、原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現能自謀生活者,取具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解釋。

  • 撫卹名詞
  • 予以名詞
  • 註銷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宣告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 11 條規定:「終止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或依序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取具證明,檢同每月撫卹金受領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