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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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或依序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取具證明,檢同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報請撫卹金支給機構換發或予以註銷: 一、死亡、再婚、出繼或任有公職或不在學者,取具足資證明之證件,或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二、宣告死亡者,取具司法機關證明文件。 三、原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現能自謀生活者,取具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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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解釋。
- 撫卹名詞
- 予以名詞
- 註銷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宣告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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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