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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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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每月撫卹金領受權: 一、死亡、再婚、出繼或任有公職。 二、未成年之子女、孫子女或弟妹已成年,或仍在學之子女、孫子女不在學。 三、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之已成年子女、孫子女能自謀生活或已結婚。
  2. 2.前項應終止每月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如有延不申報,致有冒領或溢領每月撫卹金情事時,由保證人負責追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相關函釋 1

  • 撫卹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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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 10 條規定:「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每月撫卹金領受權: 一、死亡、再婚、出繼或任有公職。 二、未成年之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