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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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領撫卹金,應依式填具撫卹聲請書,並取具與該死亡者同等資職以上同事二人或死亡者服務機構所在地殷實商店一家之保證,並附具死亡有關之證件及撫卹金受領印鑑五份,有繳驗資歷證件之必要者,並附繳有關證件,其於受領每月退休金期間因傷病以致死亡者,應附繳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呈由原服務機構轉呈事業總機構核准支給,每季彙案報部備案,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呈部核准支給,應支給每月撫卹金者,並發給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憑證按月支領,保證人有一離職或亡故時,原服務機關應通知受領每月撫卹金之遺族,另行覓保補充後,繼續給領。
- 2.前項聲請撫卹之遺族,應於撫卹聲請書內,按第七條規定之遺族順序,依次詳細填列,並應分別繳驗戶籍謄本、學校註冊證明,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之診斷書,附有現住地址之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之證明,死亡者生前如有遺囑,並應附繳備核。撫卹金受領人有數人時,得由各該受領人共同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中一人或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
- 3.撫卹聲請書,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領款及委託書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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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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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卹名詞
- 聲請名詞
- 殷實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按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戶籍謄本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遺囑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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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