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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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撫卹事故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合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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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撫卹事故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合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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