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交通事業人員在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每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者。 二、因公傷病以致死亡者。 三、服務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者。
- 2.前項人員得另給殮葬補助費,其數額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