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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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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事人員領受每月退休金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予遺族每月撫卹金,其數額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計卹後,已領退休金年數,自滿第二年起每領一年遞減百分之十支給,如其遺族無合法領受權或領受每月退休金十年死亡者,給予遺族相當六個月撫卹金額之一次殮葬補助費,不再給卹。
  2. 2.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領受每月退休金未滿十年因傷病增劇而致死亡者,給予遺族每月撫卹金。逾十年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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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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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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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 4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領受每月退休金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予遺族每月撫卹金,其數額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