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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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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下列之順序。但死亡者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2. 2.前項領受月撫卹金之子女、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者,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止為限。子女或孫子女超過三人者,其月撫卹金,按第五條所定比率,增給百分之十。
  3. 3.應終止月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如有延不申報,致有冒領或溢領月撫卹金情事時,由撫卹金給與機構追繳,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4. 4.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仍用原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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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撫卹名詞
  • 名詞
  • 遺囑名詞
  • 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追繳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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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 7 條規定:「領受撫卹金之遺族,按下列之順序。但死亡者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一、父母、配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