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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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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報損或報廢,依照行政院令核定各機關財物報損或報廢金額,專案呈報本部轉審計機關審核,在核定金額以下者,應按規定報由本部核定,或由各機關自行核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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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第20條,財產的報損或報廢應依照行政院令核定各機關財物報損或報廢金額,然後專案呈報本部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在核定金額以下的情況下,應按規定報由本部核定,或由各機關自行核定處理。 例如,在前述的案例中,上訴人主張有正當理由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申報財產,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報義務人應在法定期間內主動辦理,受理申報機關並無通知之義務。因此,即使上訴人聲稱有正當理由,仍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其主張的正當理由。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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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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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財產之報損或報廢,依照行政院令核定各機關財物報損或報廢金額,專案呈報本部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在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