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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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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財產,應由各機關妥訂處理辦法,並由保管人員將准報廢財產,依其種類、名稱、開列清單送交本機關有關單位查核,認為不能再生產利用時,得公開標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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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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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報廢財產,應由各機關妥訂處理辦法,並由保管人員將核准報廢財產,依其種類、名稱、開列清單送交本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