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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廢財產,應由各機關妥訂處理辦法,並由保管人員將准報廢財產,依其種類、名稱、開列清單送交本機關有關單位查核,認為不能再生產利用時,得公開標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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