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財產,除有盜賣,或化公為私,或以賤易貴等情事發生,應依法辦理外,其因故意或過失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致公有財產遭受損毀,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所有一切修復費用,應責由有關人員負擔;如損毀不堪繼續使用者,應由各有關人員負責賠償。賠償價格,按左列計算公式及說明處理: 一、計算公式: (一)有折舊財產: 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 (原價-已提折舊準備)×(市價/原價) 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核定壽年者: 重估財產淨值×(市價/原價) (二)無折舊財產: 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 【原價-(原價-估計殘值)/核定壽年×已使用期限】×(市價/原價) 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核定壽年者: 重估財產淨值×(市價/原價) 二、說明: (一)前款賠償計算公式,其積極目的,在於保護公有財產,發揮使用效能。消極目的,在於加強財產使用管理,防止財產無故遭受損毀,故將賠償價值,加入物價指數因素。 (二)損廢財產,為防止套換,除賠償全新同式同質財產,得將損廢財產發還賠償人外,凡屬賠償一部分價值者,其損廢財產,概不發還賠償人,並依報廢財產手續處理。 (三)逾齡財產,如因保養得宜仍可繼續使用者,應重新估計其殘餘價值。 (四)關於各計算公式內之名詞,釋義如次: 1 「原價」指該財產購入時之簿記價格。 2 「已提折舊準備」指該財產截至損廢時為止已攤提之折舊準備。 3 「市價」指該財產損廢時重新購置該項財產之重置價格。 4 「殘值」指該財產於購置時核定之該財產失去使用效能後之廢料價值。 5 「重估財產淨值」指逾齡財產於重估時,在市場上可能購得該項逾年財產之價值。 6 「已使用期限」指財產依照核定壽年已使用之期限。 (五)各計算公式內之原價,高於市價者。均以原價計算。 (六)無折舊財產第一計算公式內之「使用期限」一項,其不足一年者不予計算,如財產按小時計算壽年者。即以各財產之實際服務時數為「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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