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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產使用或經管人員遺失其所保管之財產,除因不可抗力災害,經各級主管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並報經審計機關准有案,准免賠償外,應責令有關人員賠償。賠償價格,按照前條規定之計算公式及說明辦理。因租賃關係而存放於租方之設備財產,其賠償按租賃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之計算公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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