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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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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之構成,由多種其他財產組成,或附屬設備者,於登記甲式卡時,應以其組成之財產為登記單位,並將其他財產或附屬設備逐項登入財產卡。
  2. 2.凡屬一種整個性的財產,分為數個工程號或工作單者,在全部工程或工作未完成前,應設立未完工程帳冊,登記各項成本,有部分設備完竣開始使用參加營運,或整個工程完竣時,列入固定資產並登記財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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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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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財產之構成,由多種其他財產組成,或附屬設備者,於登記甲式卡時,應以其組成之財產為登記單位,並將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