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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產之構成,由多種其他財產組成,或附屬設備者,於登記甲式卡時,應以其組成之財產為登記單位,並將其他財產或附屬設備逐項登入財產卡。
  2. 凡屬一種整個性的財產,分為數個工程號或工作單者,在全部工程或工作未完成前,應設立未完工程帳冊,登記各項成本,有部分設備完竣開始使用參加營運,或整個工程完竣時,列入固定資產並登記財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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