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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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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廠庫對於固定資產類及材料類之廢損器材,應將其可利用之部分妥為保管,專冊登記,並依其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填單送交各單位隨時洽選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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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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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材料廠庫對於固定資產類及材料類之廢損器材,應將其可利用之部分妥為保管,專冊登記,並依其種類、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