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4

快速跳轉
  1. 1.凡因規格、性能已不合標準,或存儲過久,已無使用機會,或使用甚少,而存量較多,或已為本業不適用之器材,稱為呆廢器材。
  2. 2.經過相當使用,已殘破不堪,或磨耗過限或已達規定壽年而失去原有性能之器材及修製過程中無使用價值之殘餘部分,稱為廢損器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4 條第一款的規定,意即規格、性能已不合標準,存量較多或已為本業不適用之器材可稱為呆廢器材。這一條的內容要求器材必須已經過相當使用,殘破不堪,或磨耗過限,或已達規定壽年而失去原有性能之器材及修製過程中無使用價值之殘餘部分,此時可稱為廢損器材。 對於這條條文,情境中的範例是指交通事業機關的器材已經不符合標準或者使用機會已經很少而且存量較多。根據以上情境中提及的法律規定,可以舉出此案例作為違反的例證。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我無法回答有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4 條的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凡因規格、性能已不合標準,或存儲過久,已無使用機會,或使用甚少,而存量較多,或已為本業不適用之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