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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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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呆報廢時,均應詳註呆廢器材之名稱、規格、單位、數量、毀損原因及程度、單價、總價、殘餘價值、報損金額暨處理辦法等,如屬有核定壽年者,並應註明壽年使用起訖日期,已提折舊額等,以憑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報廢時應詳細註明呆廢器材的名稱、規格、數量、毀損原因及程度、單價、總價、殘餘價值、報損金額暨處理辦法等,如果有核定壽年者,還應註明壽年使用起訖日期和已提折舊額等內容以供查核。 舉例:如果一台公共運輸車輛到了該處理報廢的時候,根據該條第7條的規定,應詳細記載該車輛的名稱、規格、數量、毀損原因及程度、單價、總價、殘餘價值、報損金額以及處理辦法等,同時還應註明壽年使用起訖日期和已提折舊額等信息。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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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報呆報廢時,均應詳註呆廢器材之名稱、規格、單位、數量、毀損原因及程度、單價、總價、殘餘價值、報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