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受記過以上懲處人員,認為懲處令所載事實,顯有不符時,得於收到懲處令後三十日內詳述事實,檢附有關證明,陳原核定機關,請求復職,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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