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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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13條,受記過以上懲處的人員若認為懲處令所載事實有不符,可以在收到懲處令后三十天內提出詳細的事實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向原核定機關請求復職,但僅限一次。 舉例:在某一交通事故案件中,一位交通事業人員因疏失被記過懲處。該人員可以在收到懲處令後三十天內提出事實說明,檢附證明,向主管機關請求復職,但僅限一次。
- 懲處名詞
- 核定名詞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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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