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13

快速跳轉

依本辦法受記過以上懲處人員,認為懲處令所載事實,顯有不符時,得於收到懲處令後三十日內詳述事實,檢附有關證明,陳原核定機關,請求復職,但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13條,受記過以上懲處的人員若認為懲處令所載事實有不符,可以在收到懲處令后三十天內提出詳細的事實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向原核定機關請求復職,但僅限一次。 舉例:在某一交通事故案件中,一位交通事業人員因疏失被記過懲處。該人員可以在收到懲處令後三十天內提出事實說明,檢附證明,向主管機關請求復職,但僅限一次。

  • 懲處名詞
  • 核定名詞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 13 條規定:「依本辦法受記過以上懲處人員,認為懲處令所載事實,顯有不符時,得於收到懲處令後三十日內詳述事實,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