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七條及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7.25
廢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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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 (以下簡稱事業人員) 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獎勵分左列八種:
一、晉薪一級、給予獎章,並調升本資位較高職務,無職務可調升時,改給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晉薪一級,並給予獎章。
三、晉薪一級,並給予獎狀。
四、晉薪一級。
五、記大功。
六、記功。
七、獎金。
八、嘉獎。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專案考成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免職之人員,各該事業機構不得復用。
記功記過人員,其情節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記大功給予十至十五日薪額獎金。
二、記功給予五日薪額獎金。
三、記大過處以十至十五日薪額罰薪。
四、記過處以五日薪額罰薪。
本辦法所稱月薪額,指受獎懲人當月實領現金給與,給與包括之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所稱日薪額,指月薪額三十分之一。
事業人員功過事實之認定,各依左列獎懲標準表之規定:
一、郵政人員如附表一。
二、電信人員如附表二。
三、民航貨運人員如附表三。
四、水運人員如附表四。
五、鐵路人員如附表五。
六、公路人員如附表六。
七、港務人員如附表七。
(編 註:附表一收編為「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二收編為「交通事業電信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三收編為「交通事業民航貨運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四收編為「交通事業水運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五收編為「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六收編為「交通事業公路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七收編為「交通事業港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事業人員具有其他足資獎懲之事實,獎懲標準未經列舉者,視其情節輕重,比照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辦理。
獎懲結果,應以書面行之。
交通事業機構未敘定資位人員之獎懲,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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