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獎懲事實,經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過去工作表現及事後態度,得酌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 前項加重或減輕,其加重後之獎懲達記大功 (過) 以上或原應記大功 (過) 以上獎懲之減輕,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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