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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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10條,對於獎懲事實應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過去工作表現及事後態度,並可酌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在進行加重或減輕獎懲時,若加重後的獎懲達到記大功(過)以上,或原本應該記大功(過)以上的獎懲進行減輕,則必須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參考資料: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10條 (84.06.23) 舉例:當某位交通事業人員因過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但考慮到其過去良好的工作表現以及事後積極處理事故的態度,經主管機關審慎考量後,決定將原本應記大過的獎懲減輕為記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
- 審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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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