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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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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事實,經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過去工作表現及事後態度,得酌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 前項加重或減輕,其加重後之獎懲達記大功 (過) 以上或原應記大功 (過) 以上獎懲之減輕,應先報經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10條,對於獎懲事實應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過去工作表現及事後態度,並可酌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在進行加重或減輕獎懲時,若加重後的獎懲達到記大功(過)以上,或原本應該記大功(過)以上的獎懲進行減輕,則必須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參考資料: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10條 (84.06.23) 舉例:當某位交通事業人員因過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但考慮到其過去良好的工作表現以及事後積極處理事故的態度,經主管機關審慎考量後,決定將原本應記大過的獎懲減輕為記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

  • 審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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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 10 條規定:「獎懲事實,經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過去工作表現及事後態度,得酌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 前項加重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