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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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人員具有其他足資獎懲之事實,獎懲標準未經列舉者,視其情節輕重,比照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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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9條,如果事業人員具有其他足資獎懲之事實,而獎懲標準未經列舉的情況,則依據其情節輕重,比照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辦理。這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獎懲標準沒有明確列舉,仍可以根據法規的情節輕重來進行獎懲處理。 參考資料: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9 條 (84.06.23) 舉例:如果一位交通事業人員受到獎懲處分的情況並不符合已列舉的標準,但仍然具有足夠的事實來進行獎懲,那麼根據第9條的規定,可以依照情節輕重來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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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