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人員功過事實之認定,各依左列獎懲標準表之規定: 一、郵政人員如附表一。 二、電信人員如附表二。 三、民航貨運人員如附表三。 四、水運人員如附表四。 五、鐵路人員如附表五。 六、公路人員如附表六。 七、港務人員如附表七。 (編 註:附表一收編為「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二收編為「交通事業電信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三收編為「交通事業民航貨運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四收編為「交通事業水運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五收編為「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六收編為「交通事業公路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七收編為「交通事業港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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