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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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事業人員獎懲的程序,主要是依據服務機構或相關機構的權責劃分規定,經核准後送銓敘機關審查登記。這表示獎懲的裁決需要服務機構或相關機構核定後,再經銓敘機關審查登記。 參考資料: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11條 (84.06.23) 根據最新的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規定,服務機構或相關機構核定獎懲後,需依規定送銓敘機關審查登記。例如,如果某交通事業的員工因違規行為而受到獎懲,該獎懲裁決需要先由機構核定後,再送交銓敘機關審查登記。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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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