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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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記過人員,其情節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記大功給予十至十五日薪額獎金。 二、記功給予五日薪額獎金。 三、記大過處以十至十五日薪額罰薪。 四、記過處以五日薪額罰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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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6條,記功記過人員若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例如,若有記大功的情節,可給予十至十五日薪額的獎金;若有記功的情節,可給予五日薪額的獎金;若有記大過的情節,則可以處以十至十五日薪額的罰薪;若有記過的情節,則可以處以五日薪額的罰薪。 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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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