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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記功記過人員,其情節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記大功給予十至十五日薪額獎金。 二、記功給予五日薪額獎金。 三、記大過處以十至十五日薪額罰薪。 四、記過處以五日薪額罰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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