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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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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記過人員,其情節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記大功給予十至十五日薪額獎金。 二、記功給予五日薪額獎金。 三、記大過處以十至十五日薪額罰薪。 四、記過處以五日薪額罰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6條,記功記過人員若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例如,若有記大功的情節,可給予十至十五日薪額的獎金;若有記功的情節,可給予五日薪額的獎金;若有記大過的情節,則可以處以十至十五日薪額的罰薪;若有記過的情節,則可以處以五日薪額的罰薪。 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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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 6 條規定:「記功記過人員,其情節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記大功給予十至十五日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