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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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免職之人員,各該事業機構不得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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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交通事业人员奖惩办法第5条规定,被免职的人员不得被重新雇用。在这个例子中,根据交通事业人员考成规则第10条的规定,涉及贪污案件并有确实证据的人员应被免职。在案例中,被告因贪污行为被免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该人员不得被事业机构重新雇用。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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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