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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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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分左列八種: 一、免職。 二、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並察看三個月,察看期間,工作無進步者免職。 三、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 四、降薪一級。 五、記大過。 六、記過。 七、罰薪。 八、申誡。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懲處,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專案考成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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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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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處名詞
  • 免職名詞
  • 申誡名詞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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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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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 4 條規定:「懲處分左列八種: 一、免職。 二、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並察看三個月,察看期間,工作無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