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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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分左列八種: 一、免職。 二、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並察看三個月,察看期間,工作無進步者免職。 三、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 四、降薪一級。 五、記大過。 六、記過。 七、罰薪。 八、申誡。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懲處,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專案考成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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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處名詞
- 免職名詞
- 申誡名詞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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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