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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2. 交通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成,不滿一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內調任不同資位職務時,得以年終敘定有案之資位職務併計調任前資位職務辦理年終考成。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3. 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或其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位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敘定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成。
  4.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5.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交通事業機關(構)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構)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關(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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