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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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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2. 2.交通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成,不滿一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內調任不同資位職務時,得以年終敘定有案之資位職務併計調任前資位職務辦理年終考成。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3. 3.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或其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位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敘定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成。
  4. 4.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5. 5.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交通事業機關(構)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構)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關(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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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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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07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交通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成,不滿一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內調任不同資位職務時,得以年終敘定有案之資位職務併計調任前資位職務辦理年終考成。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或其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位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敘定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成。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非交通事業機關(構)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構)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關(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

立法理由一、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分為:年終考成、另予考成及專案考成。並就各類考成應具備之資格及限制加以明定。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隸屬組織有為機關性質者,如交通部所屬公路局等,為期周延,故本條例之相關條文中,均以機關(構)稱之。

  • 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資遣名詞
  • 名詞
(0910607 制定)

一、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分為:年終考成、另予考成及專案考成。並就各類考成應具備之資格及限制加以明定。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隸屬組織有為機關性質者,如交通部所屬公路局等,為期周延,故本條例之相關條文中,均以機關(構)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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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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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