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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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
- 2.前項考成表,由事業機關(構)視業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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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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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607 制定)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 前項考成表,由事業機關(構)視業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之評分項目。 二、第二項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之考成表,由事業機關(構)視業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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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607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之評分項目。 二、第二項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之考成表,由事業機關(構)視業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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