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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
  2. 前項考成表,由事業機關(構)視業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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