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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8 條

  1. 1.交通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予以獎懲。平時考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
  2. 2.前項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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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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