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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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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予以獎懲。平時考
核
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
分為
申誡
、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
前項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
核定
,並送
銓敘
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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