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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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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或六十九分以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9 條,若交通事業人員在考成年度內受到一大功以上的獎勵,年終考成不得列為丙等或是得分低於六十九分;如果受到記一大過的處分,則不得列為乙等或得分高於七十分以上。這表示在年終考核時,受到獎勵的人會有較高的評分,而受到處分的人會有較低的評分。 這條法規的資料來源是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9 條(自 88 年 11 月 25 日修訂起)作為參考。根據這項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假設某位交通事業人員在一年的考核期間受到了表彰或獎勵,那麼依據這項法規,他的年終考成就不應該列為丙等或得分低於六十九分。

立法沿革 1

(0910607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或六十九分以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立法理由明定記大功、記大過者之考成標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07 制定)

明定記大功、記大過者之考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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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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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9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或六十九分以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