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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9 條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或六十九分以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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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9 條,若交通事業人員在考成年度內受到一大功以上的獎勵,年終考成不得列為丙等或是得分低於六十九分;如果受到記一大過的處分,則不得列為乙等或得分高於七十分以上。這表示在年終考核時,受到獎勵的人會有較高的評分,而受到處分的人會有較低的評分。 這條法規的資料來源是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9 條(自 88 年 11 月 25 日修訂起)作為參考。根據這項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假設某位交通事業人員在一年的考核期間受到了表彰或獎勵,那麼依據這項法規,他的年終考成就不應該列為丙等或得分低於六十九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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