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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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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自償能力,係指營運評估年期內建設計畫與附屬事業各年現金淨流入現值總額,除以工程興建年期內所有工程建設經費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比例。
  2. 2.前項所稱營運評估年期係指交通建設計畫之財務計畫中,可產生營運收入及附屬事業收入之設算年期。
  3. 3.第一項所稱現金淨流入,計算公式如下: 現金淨流入=計畫營運收入+附屬事業收入+資產設備處分收入-不含折舊與利息之營運成本與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附屬事業成本與費用-資產設備增置與更新之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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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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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自償能力,係指營運評估年期內建設計畫與附屬事業各年現金淨流入現值總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