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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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應依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之一定百分點計算。
- 2.前項百分點及補貼利息之貸款額度,應由甄審委員會於評定補貼利息時決定。經決定後,不得調整該百分點,並不得提高該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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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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