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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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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於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後,應檢具利息支付證明與貸款資金用途說明文件,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付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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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第 6 條規定:「民間機構於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後,應檢具利息支付證明與貸款資金用途說明文件,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