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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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自請退休生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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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第 2 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自請退休生效者。根據本條例,符合條件的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可享有退休優惠。 舉例:根據交通部五十四年十月九日交人(五四)字第0九三一八號令,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原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司機等人員。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依照本條例自行請求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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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