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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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退休之人員按下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一、合於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而任職年資未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已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請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歲且具有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領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一次退休金數額加倍發給。 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並核准增給月退休金數額。但增給部分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限。任職未滿十年者,其一次退休金部分,給與十個月退休金數額。 三、依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經准復用後,復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命令退職者,按其復用年資,給與一次退休金,並得接算前資,核給月退休金。但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命令退休者,其復用後接算前資不滿十年者,不給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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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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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依本條例退休之人員按下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一、合於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而任職年資未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已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請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歲且具有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領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一次退休金數額加倍發給。 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並核准增給月退休金數額。但增給部分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限。任職未滿十年者,其一次退休金部分,給與十個月退休金數額。 三、依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經准復用後,復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命令退職者,按其復用年資,給與一次退休金,並得接算前資,核給月退休金。但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命令退休者,其復用後接算前資不滿十年者,不給月退休金。
立法理由郵電事業退休人員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核給標準。
- 核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郵電事業退休人員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核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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