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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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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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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20114 制定)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立法理由就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一詞予以定義。

(1091231 修正)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0920114 制定)

就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一詞予以定義。

(1091231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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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11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