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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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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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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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114 制定)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立法理由就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一詞予以定義。
(1091231 修正)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精神耗弱名詞
-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10 條條文
(0920114 制定)
就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一詞予以定義。
(1091231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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