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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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退休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退休金百分之二點五;超過二十年至三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百分之一點五;超過三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 2.前項畸零任職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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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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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退休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退休金百分之二點五;超過二十年至三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百分之一點五;超過三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前項畸零任職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給與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之計算規定。 二、第二項就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如何計算予以規定。
- 退休金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第一項係給與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之計算規定。 二、第二項就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如何計算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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