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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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 (一)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十二個月撫卹金,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 (二)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之情形,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撫卹金。 二、月撫卹金: (一)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三十,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任職滿十年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 2.前項畸零任職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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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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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 (一)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十二個月撫卹金,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 (二)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之情形,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撫卹金。 二、月撫卹金: (一)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三十,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任職滿十年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前項畸零任職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給與一次撫卹金、月撫卹金之計算規定。 二、第二項就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如何計算予以規定。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0920114 制定)
一、第一項係給與一次撫卹金、月撫卹金之計算規定。 二、第二項就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如何計算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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