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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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金或撫慰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於核准之日發給。 二、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最多以二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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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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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撫卹金或撫慰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於核准之日發給。 二、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最多以二十年為限。
立法理由發給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之期日、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期日及期限。
- 核名詞
(0920114 制定)
發給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之期日、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期日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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