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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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 2.前項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子女、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或已成年而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其屬就讀空中大學等無修業年限規定之學校者,參照其他法令所定取得學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發給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子女或孫子女超過三人者,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定比率,加給百分之十。
- 3.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係指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者。
- 4.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係指無民法規定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 5.第一項遺族,郵電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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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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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114 制定)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子女、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或已成年而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其屬就讀空中大學等無修業年限規定之學校者,參照其他法令所定取得學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發給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子女或孫子女超過三人者,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定比率,加給百分之十。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係指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係指無民法規定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第一項遺族,郵電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者,從其遺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就遺族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順序及條件等,予以規定。 二、第三項就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不能謀生者一詞,予以定義。 三、第四項就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一詞,予以定義。 四、第五項就第一項遺族,郵電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者,從其遺囑,不受第一項順序限制之規定予以明定。
(1091231 修正)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子女、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或已成年而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其屬就讀空中大學等無修業年限規定之學校者,參照其他法令所定取得學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發給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子女或孫子女超過三人者,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定比率,加給百分之十。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係指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係指無民法規定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第一項遺族,郵電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者,從其遺囑。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法令名詞
-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 民法法規
- 扶養義務名詞
- 遺囑名詞
-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19 條條文
-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0 條條文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就遺族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順序及條件等,予以規定。 二、第三項就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不能謀生者一詞,予以定義。 三、第四項就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一詞,予以定義。 四、第五項就第一項遺族,郵電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者,從其遺囑,不受第一項順序限制之規定予以明定。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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