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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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應平均領受之。
- 2.同一順序或順序在前之遺族,有一人或數人拋棄其應領之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或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致喪失、停止或終止其領受權時,應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無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時,應依次由其次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 3.拋棄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領受權,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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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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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應平均領受之。 同一順序或順序在前之遺族,有一人或數人拋棄其應領之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或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致喪失、停止或終止其領受權時,應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無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時,應依次由其次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拋棄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領受權,應以書面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 二、關於遺族有拋棄其應領之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或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致喪失、停止或終止其領受權時,應如何處理,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第三項就拋棄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領受權,應以書面為之,予以規定。
-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條文
(092011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 二、關於遺族有拋棄其應領之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或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致喪失、停止或終止其領受權時,應如何處理,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第三項就拋棄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領受權,應以書面為之,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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