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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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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33條之規定,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這表示這些金額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保護,不能被用來作為抵押、轉讓或擔保的標的物。 例子可以參考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33條立法理由,或者其他相關的司法院解釋或判決書中有關此條的具體案例。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立法理由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禁止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 退休金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0920114 制定)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禁止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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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