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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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33條之規定,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這表示這些金額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保護,不能被用來作為抵押、轉讓或擔保的標的物。 例子可以參考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33條立法理由,或者其他相關的司法院解釋或判決書中有關此條的具體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立法理由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禁止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 退休金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0920114 制定)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禁止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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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