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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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32條,要求領取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的權利,必須在可行使時起算,如果五年內未行使則消滅。但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行使,則可自可行使時起算。 此條例指出了權利行使的時效性,若在可行使時未行使這些權利,則會消滅,但若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則可以重新計算可行使的時間。這條法規的參考來自《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本身,具有明確的規定和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立法理由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退休金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0920114 制定)
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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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