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7

快速跳轉
  1. 1.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失能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二、逾延長病假期限尚未能治癒。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3. 3.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失能,係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為準;所稱身體衰弱,係指請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必須繼續治療;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4. 4.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5. 5.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係指有具體事蹟,並須以三次成績考,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係指其職責繁重,足以造成此項傷病之發生。
  6. 6.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
  7. 7.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7條的內容,人員具有一定情形時應予命令退休。其中,包括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失能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的情形。 在第2項中,明確定義了因公傷病的各種情形,包括執行職務發生危險、盡力職務積勞成疾、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等。並且對於心神喪失、身體失能和身體衰弱等情形,也進行了明確的解釋。 根據以上的法條內容,該條例提供了對於退休情形的具體定義和條件,以確保公營事業人員在退休時能夠獲得應有的保障。

立法沿革 2

(0920114 制定)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殘廢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二、逾延長病假期限尚未能治癒。   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殘廢,係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為準;所稱身體衰弱,係指請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必須繼續治療;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係指有具體事蹟,並須以三次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係指其職責繁重,足以造成此項傷病之發生。   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   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郵電事業人員命令退休之條件。   二、第二項至第七項分別就因公傷病、心神喪失、身體殘廢、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等詞予以定義。

(1091231 修正)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失能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二、逾延長病假期限尚未能治癒。   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失能,係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為準;所稱身體衰弱,係指請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必須繼續治療;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係指有具體事蹟,並須以三次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係指其職責繁重,足以造成此項傷病之發生。   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   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心神喪失名詞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 名詞
  • 因果關係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第一項為郵電事業人員命令退休之條件。   二、第二項至第七項分別就因公傷病、心神喪失、身體殘廢、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等詞予以定義。

(1091231 修正)

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7 條規定:「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失能或身體衰弱,不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