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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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失能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二、逾延長病假期限尚未能治癒。
- 2.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 3.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失能,係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為準;所稱身體衰弱,係指請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必須繼續治療;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 4.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 5.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係指有具體事蹟,並須以三次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係指其職責繁重,足以造成此項傷病之發生。
- 6.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
- 7.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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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7條的內容,人員具有一定情形時應予命令退休。其中,包括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失能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的情形。 在第2項中,明確定義了因公傷病的各種情形,包括執行職務發生危險、盡力職務積勞成疾、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等。並且對於心神喪失、身體失能和身體衰弱等情形,也進行了明確的解釋。 根據以上的法條內容,該條例提供了對於退休情形的具體定義和條件,以確保公營事業人員在退休時能夠獲得應有的保障。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14 制定)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殘廢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二、逾延長病假期限尚未能治癒。 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殘廢,係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為準;所稱身體衰弱,係指請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必須繼續治療;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係指有具體事蹟,並須以三次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係指其職責繁重,足以造成此項傷病之發生。 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 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郵電事業人員命令退休之條件。 二、第二項至第七項分別就因公傷病、心神喪失、身體殘廢、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等詞予以定義。
(1091231 修正)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失能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二、逾延長病假期限尚未能治癒。 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失能,係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為準;所稱身體衰弱,係指請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必須繼續治療;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係指有具體事蹟,並須以三次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係指其職責繁重,足以造成此項傷病之發生。 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 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心神喪失名詞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 核名詞
- 因果關係名詞
一、第一項為郵電事業人員命令退休之條件。 二、第二項至第七項分別就因公傷病、心神喪失、身體殘廢、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等詞予以定義。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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