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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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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郵電事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2. 2.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 3.郵電事業人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者,服務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函報交通部准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年。
  4. 4.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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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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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郵電事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者,服務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函報交通部核准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年。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郵電事業人員屆齡退休之條件。   二、第二項係前項規定之年齡,授權交通部對擔任一定職務之郵電事業人員,得酌予降低,惟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三、第三項就郵電事業人員已違第一項規定之年齡,於一定條件並經一定程序後,授權交通部在未逾二年期限內核准延長。   四、第四項明定屆齡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

  • 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第一項為郵電事業人員屆齡退休之條件。   二、第二項係前項規定之年齡,授權交通部對擔任一定職務之郵電事業人員,得酌予降低,惟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三、第三項就郵電事業人員已違第一項規定之年齡,於一定條件並經一定程序後,授權交通部在未逾二年期限內核准延長。   四、第四項明定屆齡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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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6 條規定:「郵電事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