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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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 2.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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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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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郵電事業人員自請退休之條件。 二、第二項係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授權交通部對擔任一定職務之郵電事業人員,得酌予降低,惟不得低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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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114 制定)
一、第一項為郵電事業人員自請退休之條件。 二、第二項係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授權交通部對擔任一定職務之郵電事業人員,得酌予降低,惟不得低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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