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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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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2. 2.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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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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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郵電事業人員自請退休之條件。   二、第二項係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授權交通部對擔任一定職務之郵電事業人員,得酌予降低,惟不得低於五十歲。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14 制定)

一、第一項為郵電事業人員自請退休之條件。   二、第二項係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授權交通部對擔任一定職務之郵電事業人員,得酌予降低,惟不得低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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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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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5 條規定:「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