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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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之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之。 民用航空局為執行前項業務,準用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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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21條,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的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民用航空局在執行相關業務時,可以準用該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範例:根據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21條的規定,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的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例如,民用航空局執行補貼航空公司在偏遠地區航線上的虧損情況。
- 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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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