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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稱大眾運輸工具者,係指提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運輸服務之舟、車、航空器。
  2. 停泊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乘客等侯大眾運輸工具運輸所在之場站,及其他在功能上具有類似性之場所,準用本法有關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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