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內各族群地位之實質對等,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便利各族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特制定本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4.19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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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服務應依本法之規定為之。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語言之平等保障者,從其規定。
- 本法稱大眾運輸工具者,係指提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運輸服務之舟、車、航空器。
- 停泊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乘客等侯大眾運輸工具運輸所在之場站,及其他在功能上具有類似性之場所,準用本法有關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定。
本法稱語言者,係指國內各不同族群所慣用之語言。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各類大眾運輸工具之法定主管機關。
本法於公布三個月後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4.1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